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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26 05:28    文章来源:    转载来源:    供稿部门: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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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

  一、 医务人员要尊重、体贴和同情患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的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医疗诊治活动。一切诊疗措施须从关心患者的利益出发,做到措施有力、安全可靠、经济节约。

  二、 对待患者言谈举止要大方得体,分寸得当,切勿冷淡高傲,简单粗暴,避免其产生误解、疑虑、悲观等不良情绪或产生不必要的伤害,减轻其痛苦和不安,要耐心解释病情,指导患者治疗、休息和生活,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三、 医师应尊重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应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

  四、 医务人员在向患者介绍病情时,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和方式,避免对患者的治疗或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五、 因需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本人时,应将有关病情告知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签署《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后)。

  六、 对有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的病历讨论、病情分析等不得在为患者诊查时进行。

  七、 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少数民族患者。

  八、 妥善保存病历、辅助检查等临床资料,不得遗失、私藏,病历及各种辅助检查资料不外借,患者及家属不得随意翻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