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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待医药代表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6-08-13 09:51    文章来源:茶亭院区    转载来源:    供稿部门:行风建设与信访办公室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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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工作流程,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公告(2026年第4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规〔2024〕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闽卫规〔2024〕5号)等文件规定,我院规范开展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工作。

    一、医药代表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院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院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

    二、医药代表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院药学部、设备与医用材料管理处登记建档。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三、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一)接待时间和地点

    药学部:每月第二周周四上午8:30-12:00(节假日除外,以小程序显示时间为准)。地点:附一医院(茶亭院区)内科楼二楼药库办公室。

    设备与医用材料管理处:每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地点:附一医院(茶亭院区)设备楼(13号楼)二楼会议室。

    (二)接待流程

    医药代表通过微信扫码或搜索微信小程序“福医附一医院医药代表预约”在线进行认证备案;提交认证申请后,需等待医院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认证审核,认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约登记。药学部、设备与医用材料管理处进行接待预约信息审核。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待医药代表工作流程
 

    预约成功后,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药学部、设备与医用材料管理处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预约申请登记经审核通过后,药学部、设备与医用材料管理处按照“三定两有”原则接待医药代表。

    四、有关要求

    (一)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药学部或设备与医用材料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8.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9.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三)医药代表要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我院进行登记和预约,私下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