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医师注册后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我院医学教育科证实,兹有焦艳、林艳婷、黎巧连3位同志现均已不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未及时至医务科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登记手续,我科拟将以上3位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交至省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
公示期自即日始5个工作日,即5月28日—6月3日,凡对上述情形有不同意见者,请及时向医务科反映。
医务科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