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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中心推出女职工生育费用新举措
发布时间:2006-10-30 12:00    文章来源:    转载来源:    供稿部门:   作者:系统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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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中心推出女职工生育费用新举措

  福建省医保中心为方便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一改以往的生育医疗费用自费报销的做法,推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结算便民措施。
  一、刷卡结算原则: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经确诊怀孕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均属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
  二、刷卡结算程序: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单位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明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经核准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方可启动,生育医疗统筹运行时间原则上截止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自行终止。
  三、刷卡结算范围:(一)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其间发生妊娠、分娩相关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保胎、流产、引产、死胎的医疗费用,剖腹产手术及相关医疗费用均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二)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三)职工住院分娩期间的婴儿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属于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筹。
  四、分娩期间发生相关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超过生育医疗统筹运行时间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延期治疗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延医手续。
  五、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执行医保“三目录”。凡在上述目录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无起付线、无自付比例,均按实结算。
  六、因年度结转停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未能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刷卡结算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相关医疗费用的,可直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七、特殊情况必须到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先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异地就诊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并于分娩后12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附:首批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福建省立医院;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4、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5、福建省妇幼保健院;6、福建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7、福州市第一医院;8、福州市第二医院。